中國農曆的時刻計算在 1929 年以前以北京的經度 116 度 25 分之當地時為計算基準,1929 年之後以東經 120 度的東八時區標準時為計算基礎。

農曆基本規則如下:

1. 一日之始為零時,而非 23 時(子時)。
因此日月合朔時刻與節氣交節時刻在零時之後屬於當天,在零時之前屬於前一天。
2. 月朔(新月)時刻所在日期為農曆月之初一,而農曆月名則以其中氣得名。
因此農曆月是以朔日出現當天為一個月之始,至下個朔日之前一天(朔望月)。
農曆大月為 30 天,小月為 29 天,大小月並不固定。
農曆月名以其月內含中氣「雨水」交節時刻為正月,即寅月;含中氣「春分」交節時刻為二月,即卯月,其餘以此類推。
3. 月朔日和中氣同日,則此農曆月包含該中氣。(民用曆法)
因此若某中氣交節時刻落於初一當天內(0 時至 24 時),即使其交節時刻早於月朔時刻,一律算落在此月之中,而非上月的最後一天。因此不同時區可能會造成朔日與節氣落在不同日之情形,曆理曆法則無此問題。
註:曆理曆法是若交節時刻早於月朔時刻,則算落在上個月。
4. 冬至必在農曆十一月(子月、冬月)內。
5. 相鄰的兩個冬至時刻間(歲實)若出現 13 個朔日,則此歲稱為閏歲,此歲中有一個月需設置閏月。
因在此期間至少有一個農曆月沒有含有中氣,閏歲內第一個沒有中氣的月份定為閏月,月名與前一月相同,即閏月的前一個月為幾月則該閏月稱為閏幾月。

以上農曆規則是在清朝順治年間,即公元 1645 年,開始採用的。
因此由日月合朔時刻判斷農曆的大小月,由中氣時刻判斷農曆的月份,而無中置閏則判斷閏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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